京发改[2009]1249号
房山区、门头沟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,京煤集团公司,各煤矿企业:
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《关于山西省同煤浙能麻家梁煤矿“5.16”重大炮烟中毒事故的通报》(发改能源[2009]1325号)转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,请一并贯彻落实:
一、认真吸取麻家梁煤矿“5.16”重大炮烟中毒事故教训,举一反三,严防类似事故发生。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煤矿生产能力合理安排产量计划,均衡组织生产,严禁超能力、超强度组织生产。
二、煤矿企业要继续落实《北京市加强国有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京安监煤管字[2006]182号)和《关于加强本市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》(京发改[2007]2420号),不断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。要严格按照《关于加强本市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意见》(京发改[2007]292号)要求,切实加强劳动定员管理,按核准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和劳动定员人数组织开展采掘作业,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和超劳动定员人数组织生产。
三、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《北京市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意见》(京发改[2005]2672号)要求,进一步完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制度。
四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做好煤矿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,要特别加强对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,防止发生“三超一减”(即超能力、超强度或超定员,减少安全生产投入)行为,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。
